产品简介:
凡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工作且响应国家号召自愿上节育环的育龄女性,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被保险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响应国家号召自愿上节育环的育龄女性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但需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产品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条件】
凡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工作且响应国家号召自愿上节育环的育龄女性,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被保险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响应国家号召自愿上节育环的育龄女性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但需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第三条 【保险责任开始】
本公司对本合同所负责任,自投保人交付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次日零时开始。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
第五条 【保险费的交付】
本合同保险费交付方式为一次交付。
本公司派员收取保险费时,收取人员应向投保人交付收取保险费的凭证。
第六条 【合同终止】
投保人、被保险人不愿继续保险且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投保人可申请终止本合同,投保人凭保险单、交费收据办理终止本合同手续。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
第七条 【告知义务】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据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八条 【保险金额】
本合同每一被保险人保险金额最高为2000元。
第九条 【保险责任】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后,被保险人因带环造成妊娠者,中止妊娠后,本公司按保险单所列明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十条 【保险事故通知】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在其知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被保险人应负担由于通知迟缓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延误的除外。
第十一条 【保险金的申请】
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凭保险单、本人身份证件、单位计划生育办公室证明和卫生部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机构的“上环+人流”证明,向本公司申请领取保险金。
第十二条 【除外责任】
对下列情况之一,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欺诈行为。
2.被保险人未遵守上环应具备的条件而上环后怀孕。
第十三条 【受益人】
本合同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十四条 【索赔时效】
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之日起两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五条 【批注】
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记载事项的增删,非经投保人书面申请及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不生效力。
第十六条 【合同纠纷与管辖法院】
本合同发生争议且协商无效时,可通过仲裁机构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合同涉及诉讼时,约定在保险单签发地法院进行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