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简介:
凡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工作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职员,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在职人员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但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
产品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效力恢复申请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条件】
凡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工作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职员,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在职人员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但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
第三条 【保险责任开始】
本公司对本合同所负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保险责任开始日期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 【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的交付、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和合同效力中止】
保险费交费方式分为一次交、年交、月交。本合同保险费交费方式选择分期交付时,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费交费期间、保险费交费方式和保险费交费日期交付。本公司派员收取保险费时,收取人员应向投保人交付收取保险费的凭证。
自保险单载明保险费交费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自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五条 【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本合同效力恢复。
第六条 【合同终止】
在被保险人开始领取年金前,投保人不愿继续保险,可申请终止本合同;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本公司与投保人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终止本合同。投保人凭保险单、身份证件和最近一次保险费交费收据办理终止本合同手续。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 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约定现金价值。
在被保险人开始领取年金前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凭保险单、身份证件、公安部门或卫生部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和最近一次保险费交费收据办理终止本合同手续。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约定现金价值。
第七条 【告知义务】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据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八条 【领取年金日和领取年金方式】
投保人可选择约定领取年金年龄,约定领取年金年龄的生效对应日为开始领取年金日。
领取年金方式分为一次领取、按年领取和按月领取。按年领取的领取年金日为开始领取年金日每年的对应日所在月的1号。按月领取的领取年金日为每月的1号。投保人可选择一种作为本合同的领取年金方式。
第九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领取年金方式为一次领取时,被保险人在开始领取年金日生存,本公司按领取年金额向被保险人支付年金,本合同终止。
二、领取年金方式为按年领取和按月领取,自开始领取年金日起十年为固定年金期间。在十年固定年金期间内,被保险人在领取年金日生存,本公司按领取年金额向被保险人支付年金。本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十年固定年金后,被保险人在领取年金日生存,本公司按领取年金额向被保险人支付年金,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
十年固定年金期间内被保险人身故,在领取年金日,本公司按领取年金额向其受益人支付年金,十年固定年金期间结束时,本合同终止。
第十条 【领取年金】
一、被保险人生存至开始领取年金日,被保险人凭保险单、身份证件、户籍证明和最近一次保险费交费收据向本公司申请办理领取年金证件并领取年金。
二、被保险人生存至领取年金日,被保险人凭身份证件、领取年金证件和户籍证明向本公司领取年金。
三、在十年固定年金期间内,被保险人身故,其受益人凭领取年金证件、身份证件、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公安部门或卫生部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向本公司申请领取被保险人未领取部分的年金。
第十一条 【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或变更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或变更保险金受益人必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变更受益人须书面申请并经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后方能生效。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第十二条 【年龄计算和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二年内可以解除本合同。解除本合同时,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第十三条 【通讯地址变更】
投保人、被保险人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通知本公司时,本公司按最后通讯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十四条 【索赔时效】
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五条 【批注】
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记载事项的增删,非经投保人书面申请及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不生效力。
第十六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发生争议且协商无效时,可通过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合同涉及诉讼时,约定以本合同签发地法院为管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