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简介:
该保险所承保的标的为被保险财产表所列钻井船的船壳和机器,包括船上及附近有关船上的设备、油管等和被保险人持有、保管或控制的这类财产。
产品条款:
一、被保险人
二、保险期限
本保险有效期终止时正在发生的事故损失,应视同有效期内的损失,承保人仍予负责。
三、被保险财产
本保险承保下表内所列钻井船的船壳和机器,包括船上以及旁边或附近有关的钻井船或普通船(这些船的本身除外)上的设备、工具、机械、沉箱、起立架、材料、供应物、配件、钻井机和设备、井架、钻柱、套管、油管并包括正在被钻井中的钻柱和所有表内所列由被保险人持有、保管或控制的这类财产。
被 保 险 财 产 表
钻井船:
费率:
保险价值:
保额:
每项作为单个承保。
除全损、推定全损或经协议确定的全损以外,本保额不因所赔付的损失而减少。
四、航行范围
1. 可允许在上述航行范围内被拖行,也包括港内进出港口、船坞内、码头、格子船台和浮舟上的风险,但应符合本保险条款。
2. 当被保险财产在本条1款规定的航行范围内被分开在港口或驳船临时存放,或在往返的当地运输期间,本保险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按上述第三条规定的保额的25%。但这一扩展保险包括在总保额之内而不是增加总保额。
五、承保范围
根据保险条件和除外责任,本保险负责赔偿被保险财产的一切直接损失。但对被保险人,财产所有人或管理人未克尽职责而造成的损失不负责赔偿。
六、碰撞责任
1.如与其他船舶发生碰撞,对被保险人或担保人由于船舶过失应负责赔偿任何其他人有关碰撞的任何款项,承保人将按承保比例付给被保险人或担保人,但对每一事故的责任不超过他们在合同价值中所占的比例数。
2.如因大部分船壳保险人书面同意而对本船责任进行抗辩或采取限制责任的行为,承保人也将按同样比例支付被保险人产生或被迫支付的费用。如两船都有过失除非一船或双方船的船东或租船人根据法律限制责任,否则根据碰撞责任条款,索赔应按交叉责任的原则解决,即就好像每一船的船东或租船人必须支付对方船东或租船人船舶的50%或其他比例的由碰撞而造成应付被保险人或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款项。
如两船舶全部或部分地属于一船东或租船人的财产,本条款的原则也同样适用,所有两船间责任问题留交单一的仲裁人决定。如双方不能在单一仲裁问题上取得一致意见,则由被保险人指定一仲裁人,由多数的船舶保险人指定一仲裁人。这两仲裁人在工作前选定一第三仲裁人,单个仲裁人或三个仲裁人中两位的决定是最终和有约束力的。
但本条款不适用于由下述原因引起的或与其有关的应由被保险人或担保人赔付的款项:
1.根据法律清除障碍或残骸、残货;
2.任何不动产或个人财产的损失;
3.石油、石油产品、化学物品或任何其他物质的逸出、溢出、散发或渗漏;
4.船上货物或财产,或船的使用;
5.人身伤亡或疾病。
上述第1、第2两点不包括被撞的对方船只或其所载货物的损害。险非这种损害是由于采取措施以防止、减少或消除第3点所列的逸出、溢出、散发或渗漏的行为所导致。
七、免赔额
任何索赔(包括施救索赔)应单个通知和理算,每一索赔应首先扣除免赔额。本条款不适用于全损或推定全损。为此目的,每一事故将单独处理,但同一事故导致的连续损失将作为一个事故考虑。
八、除外责任
本保险对下列原因引起的损失不负责任:
1.由于地震或火山爆发或由此而引起的火灾、爆炸、海啸所造成的损失或产生的费用。
2.为作业目的而完全故意沉没钻井船造成的损失或费用;这种沉没不构成本保险下的碰撞、触礁、沉没或搁浅。
3.为控制其他钻井船、平台或设施的喷火、塌陷等而挖掘救护井所造成的损失和费用,除非立即通知承保人这类用途并加付保费。
4.不论是施救费用或其他索赔,任何在控制或为控制井喷塌陷或为熄灭井喷造成的火灾而产生的费用、耗用或牺牲的财产。
5.由于延迟或丧失使用所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6.损耗、变质、金属疲劳、机器损坏、由于气温引起的膨胀或收缩、腐蚀、生锈、电解、设计错误。本保险也不负责赔偿任何由于内在缺陷而引起的损失或损毁所产生的修理或置换费用。
7.由于电路损坏或干扰而造成的发电机、振荡器、电灯、马达开关和其他电气设备的损失,除非这些损失是由于不属本除外责任条款内的并所指明的电气设备外部的承保危险所造成。
8.非属碰撞责任条款承保的第三者责任。
9.有关搬移财产,清理场地或障碍物的索赔,而不论是否为法律、法令或规章等所要求。
10.地下或水下部分钻柱的损失,除非该损失是承保危险所致的火灾、井喷、塌陷或钻井船的全损所直接造成。对留在井内及已完工油井、气井的钻柱不负责任。
井喷是指因地下压力所致钻井液突然、意外、无控制和连续性地从油气井下向地面涌溢后引起油、气或水从井中连续不断、无控制地喷射出地面。
塌陷是指由于腐蚀,无节止外流的油、气或水的喷发而造成井周围地面盆状的塌落。
11.正在钻探或不在钻探的井或井眼。
12.实际使用的钻掘泥浆、水泥、化学物质及燃料、井中套管、钻杆。
13.未经提炼的油、气或其他原产品。
14.设计图案、计划、规格表或记录、被雇用人员或其他人的个人物品。
15.钻井船底壳的铲锈和油漆。
九、防井喷装置
保证在所有钻井作业中或在所有需要搬移采油树的作业中,应配备至少三个压力防井喷装置并在安装之后立即试验,其中两个应是闸板式和盲板式,另一个应是环形全封闭式。
十、责任限额
除施救条款,碰撞条款规定之外,承保人对每一事故的责任不超过按第三条所规定的保额,承保人对于所保财产的责任不超过修复或置换受损财产到相当于受损前状况而产生的费用中应承担的比例部分。但对于船壳的修理或置换,以新换旧不扣贬值。在任何情况下承保人对因法律、法令、规章、许可、特许而增加的修理或重建费不负责任。
十一、共保
被保险人对所保财产应始终根据不少于其100%的重置价值扣除合理贬值进行投保。否则被保险人将自行成为该差额的承保人,并对任何索赔按比例赔偿。如果本保险分成两个以上的项目,上述条件将分别适用于每一项目。
十二、推定全损
只有当恢复和修理被保险财产的费用超过实际的保险价值或重置费用扣除合理贬值时(两者以高额为准),才可索赔推定全损。承保人在任何情况下对全损前未经修理的损坏不负责任。
十三、施救费用
如本保险项下的财产发生损失,被保险人的代理人、雇员、受托人应在不损害本保险的情况下,并根据本保险的条件责任限额和除外责任,起诉、劳务和出差,以维护该财产或它的任何部分,所因此产生的费用将由承保人负担。承保人或被保险人追偿。救助或保护被保险财产的任何行动不应被认为是对委付的放弃或接受。
承保人对施救费用的赔偿责任不高于引起这些费用的项目的25%保险价值。
十四、停泊和注销
船舶在港内连续停泊超过三十天以上,承保人根据议定费率按日比例计算退费,但
1.停泊地点应经承保人代理指定的检验人或承保人的批准。
2.船上应始终有一看守人员。
3.若在保险单期限内船舶发生实际或推定全损或经协商确定的全损时即不退费。
4.停泊期间船舶不应移位。
5.停泊期间,撑脚不应移动,浮筒不应改变。
6.如年费率更改,退费率也相应调整。
同一被保险人的两张保单下超过连续三十天的退费应按日计算由两张保单分摊退费。
本保险可以按下述注销:
1.被保险人可用书面通知在任何时候注销本保险,退费按商定支付。
2.承保人应在三十天以前以书面通知注销本保险,并按日比例计算支付退费。
3.承保人可在七天以前以书面通知注销罢工险、骚动、民众暴乱险,不付退费。
不论由何方注销本保险,承保人可留取保单规定的最低保费。
十五、免责和放弃代位追偿权
被保险人对被保险财产的损失可以免除根据契约被保险人为其作业的个人、商号或公司责任,但
1.这种免责应在作业开始以前授予。
2.损失应是由于该作业而引起或与该作业有关。
承保人同意对上述被免责的个人、商号或公司放弃代位追偿权。
十六、记录检查
在保单期限内或第十七条所规定的向承保人起诉的期限内,承保人有权检查有关被保险财产的所有涉及费用、修理、收支和任何其他性质的记录。承保人的代表在任何合理的时间都可查看这些记录。
十七、争议的处理
被保险人和承保人之间发生的一切争议应根据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友限协商解决。如经协商不能解决需要仲裁或诉讼时,应在事故发生后的二十四个月内提出,仲裁或诉讼地点在中国境内。
十八、损失的赔付
除根据碰撞条款应付其他方的赔款之外,如有损失,应予赔付给 。
十九、战争险免责
本保险对下述原因引起的索赔不负赔偿责任:
1.捕获、扣留、扣押、禁止、拘留和任何意欲如此的行为;
2.不论在战时或和平时期合法或非法的征用;
3.地雷、炸弹、鱼雷或其他战争武器;
4.任何使用原子弹或核聚变/裂变或其他反应或放射力、放射物质的武器;
5.内战、革命、造反、叛乱或由此而产生的内讧,或海盗行为;
6.由任何人的恶意行为或因政治动机所致的;
(1)炸药爆炸
(2)任何战争武器。
7.任何人带政治或恐怖目的的行为,不论其是否系一政权的代理人,也不论所致损失和造成的费用是事故性的还是有目的的;
8.敌对或战争行为(不论是否宣战),但本款对与飞机、火箭或类似发射物或与固定、浮动物体的碰撞及由触礁、恶劣气候、火灾、爆炸造成的损失仍予负责,除非这些事故是直接由某交战武力或反对它的敌对行为所造成,而这种行为同有关船舶的航程或作业无关。这里“武力”一词包括任何拥有海、陆、空力量的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