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简介:
本保险条款主要负责赔偿因为井喷而产生的相关费用。
产品条款:
联合投资
本保险将赔偿被保险人以及由被保险人负责提供保险的非开发人、合资人,采矿合伙人、合伙人或其他方(在下文统称为联合投资人)所产生的下文中列明的费用。本条中对联合投资人的保障仅限于联合投资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有共同利益的井并以本文中的条件和费率为根据。联合投资人在他们的利益被保险期间称为附加被保险人。
四、任何损失应同被保险人和联合投资人各自理算并赔付给各方。
五、承保人同意按照本保单的条款对被保险人为控制保单附表中列明地区范围的井喷而产生的费用给予赔偿。
六、
1.承保人按保单对被保险人所有或占有利益的井从开始钻井、再完工、完工、重建、试验、清洗、修理、整理和其他任何性质的井上操作直到本文第七条规定的完成或放弃操作为止期间所产生的对失去控制的油或气井重新控制费用负责赔偿,同时也负责本条第5款所规定的保障。
2.如所保井发生井喷,承保人将向被保险人偿付材料和供应的费用、承包人的设备和服务费用、控制井喷专业人员和部门的设备和服务费用其中包括为控制井喷的定向钻井和其他措施的费用。
3.当井中有液体、油、气和水不可控制地不断地流到地面以上时(对水中井,则流到水底以上)即被视为井喷。
4.当地面以上(对水中井则水底以上)的井喷被控制以后,承包人对控制井喷费用的责任立即停止。
5.本保单的保险同样适用于:
(1)生产井;
(2)关闭井或临时放弃的井;
以及由于本保单承保的井发生井喷而导致井喷的其他井和井眼。
七、责任起讫
对新井,本保险从开掘时生效。对其他没有另外安排保险的井,在其深钻、再作业、整理或类似的作业开始时生效,除了承保的已完工井,本保险在井完全放弃或完工其中包括安装采油树、泵、井头设备或拆除、搬移钻探设备(以后发生者为准)后即停止。但如果搬移钻探设备在先,从搬移完毕到完工的作业开始不应超过三十天或另议保险。
八、责任限额
本保单的意图是对每一事故为保险人提供不超过 的保险,但要扣除第十条规定的免赔额和按第十一条规定的共保处理。
九、部分利益条款
对任何一项作业,当所保利益按100%承保时,则采用本条款所规定的责任限额,免赔额和费率。如低于100%承保,责任限额、免赔额和费率将按比例减少。
十、免赔额条款
每一索赔被保险人自己负责 的免赔额。
十一、共同保险
本保险规定被保险人参加下列成份与承保人共同保险:
本共同保险成份不安排保险。
十二、除外责任
1.承保人对人身伤亡、疾病、死亡、劳工赔偿、井眼损失、钻柱损失、承包人钻机和设备的任何部分损坏、财产的损失、捞物费用、所有为恢复钻井操作产生的整井费用不负赔偿责任。
2.所有过期保单延续条款项下承保的井不保。
3.对以下原因引起的费用不负责赔偿:
(1)战争或和平期间的敌对或战争行为,包括由任何政府或主权国事实上或法律上的或由任何具备和使用陆、海、空部队的当局或他们的代理人所进行的阻止、抵抗或防御已发生、即将发生或预计要发生的进攻。
(2)和平或战争时期使用核裂变或放射力的武器。
(3)暴动、叛乱、革命、内战、篡政或政府当局为阻止、抵抗或防御这些情况的发生而采取的行动;根据检疫或海关规定所进行的销毁;根据任何政府或公共权力机构或行业的命令所进行的没收。
本保险对任何政府、党派或集团代理的战争敌对行为或其他类似战争的行为所直接造成的损失予以负责。但这种代理人的行动是秘密的并同财产所在国的武装力量(不论是陆、海或空部分)的行动没有关系。上述内容不可被解释为包括前面已除外的任何危险造成的损失和费用。在任何情况下,本保险对不论战争或和平期间使用核裂变或放射力的战争武器而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不负责赔偿。
十三、救护井
一旦通知承保人,救护井即被自动承保。如果由进行钻探的钻机打救护井,则应尽早地通知承保人,并经过协议加收保费。但如果打救护井的费用已在别处保险,本条款则不适用。
十四、如果被保险人亦为井的开发人
免赔额和费率应限于损失发生以前联合投资人签订的协议书中规定的被保险人占有的所有权百分比。但如果该协议书要求承保一个大于被保险人所有权的百分比,本保单将按该协议的要求承保这个大的百分比和联合开发。本条款不增加上面第八条规定的赔偿限额。
十五、保费
在保险开始时支付,实际保费按确定的费率决定,但到期保险不能少于最低和预付保费。
被保险人须在以天为计算单位的保单期限结束之后的 天内向 提供经其签字的报告。陈述这个阶段的全部操作情况,并支付所确定的到期保费和国家税款。
所确定的到期保费先扣除最低和预付保费,然后被保险人再支付应增付部分。
十六、延续条款
不论本保险何时终止,在本保单期内开始的钻探、试验、加深、重建、整理一直被承保到作业顺利完成或到油井被完全放弃。
十七、保证
对于被保险人又是开发人的油井和气井以及与被保险人开发无关但应由其负责保险的井,应按不低于下列该被保险人所占有百分比利益进行投保。
十八、其他保险
除非承保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保证在本保单期限内对所保油井没有安排额外的井喷保险。
一般条件
1.本保险规定在正被钻探的井口必须装设一按标准制造的防井喷装置,其安装和试验应按惯例进行。
2.任何承保人或其授权人的代表在承保人有需要时,应有权和机会对有关计算保费的任何帐簿或记录进行检查。
3.任何财产都不能委付给承保人。
4.如果被保险人已从其他方获得赔款,本保险不再支付。
5.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在任何情况下都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防止和减少损失。
6.本保险下任何损失不减少第八条所规定的责任限额。
7.被保险人得知损失已发生并可能要有索赔后应尽快以书面通知承保人。
8.在被保险人与承保人对损失金额有分歧时,损失金额应由两名合格的无利益关系的评议人确定。这两名评议人由被保险人和承保人各请一名。被请的两名评议人首先选一名合格的,无利益关系的裁决人。然后两名评议人共同估损,如意见不能一致,分歧应交给裁决人,三方中任何两方的书面裁决决定损失的金额,当事方应对各自委请的评议人支付费用并平均分摊裁决人的费用和估损的费用。
9.被保险人和承保人之间发生的一切争议应根据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不能解决需要仲裁或诉讼时,仲裁、诉讼地点在中国境内。
10.承保人可以根据已付赔款要求被保险人转让向任何一方追偿损失的所有权利。
11.被保险人有权解除任何根据契约或其他原因被保险人为之工作或为被保险人工作个人、企业或公司的责任,但有关这种责任解除和赔偿的损失应是因为该种工作而发生或与该项工作有关。
12.注销条款
被保险人或承保人可以在三十天前以书面通知注销本保单。注销从发出注销通知后第三十天的午夜生效。但是,这种注销不适用于在注销有效期内正在钻探、试验、加深、重建或整理的油井或天然气井的保险,这类作业一直被承保到油井的全部放弃或作业的胜利完工。
被保险人的联合投资人或承保人也可根据上述条款对联合投资人利益部分发出注销通知而不影响对被保险人或该联合投资人的保险。
13.上述条款和条件为保单条款、条件的附加部分,如两者不一致应以此条款和条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