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简介:
该保险承保由于战争、罢工等政治性原因而引起被保险船舶的损失、碰撞责任、共同海损和救助或施救费用等。
产品条款:
一、责任范围
本 保 险 承 保 由 于 下 述 原 因 造 成 被 保 险 船 舶 的 损 失 、 碰 撞 责 任 、 共 同 海 损 和 救 助 或 施 救 费 用 :
( 一 ) 战 争 、 内 战 、 革 命 、 叛 乱 或 由 此 引 起 的 内 乱 或 敌 对 行 为 ;
( 二 ) 捕 获 、 扣 押 、 扣 留 、 羁 押 、 没 收 或 封 锁 , 但 这 种 赔 案 必 须 从 发 生 日 起 满 六 个 月 才 能 受 理 ;
( 三 ) 各 种 战 争 武 器 , 包 括 水 雷 、 鱼 雷 、 炸 弹 ;
( 四 ) 罢 工 、 被 迫 停 工 或 其 他 类 似 事 件 ;
( 五 ) 民 变 、 暴 动 或 其 他 类 似 事 件 ;
( 六 ) 任 何 人 怀 有 政 治 动 机 的 恶 意 行 为 。
二、除外责任
由 于 下 列 原 因 引 起 被 保 险 船 舶 的 损 失 , 责 任 或 费 用 , 本 保 险 不 负 赔 偿 责 任 :
( 一 ) 原 子 弹 、 氢 弹 或 核 武 器 的 爆 炸 ;
( 二 ) 由 被 保 险 船 舶 的 船 籍 国 或 登 记 国 的 政 府 或 地 方 当 局 所 采 取 的 或 命 令 的 捕 获 、 扣 押 、 扣 留 、 羁 押 或 没 收 ;
( 三 ) 被 征 用 或 被 征 购 ;
( 四 ) 联 合 国 安 理 会 常 任 理 事 国 之 间 爆 发 的 战 争 ( 不 论 宣 战 与 否 ) 。
三、保险终止
( 一 ) 保 险 人 有 权 在 任 何 时 候 向 被 保 险 人 发 出 注 销 本 保 险 的 通 知 , 在 发 出 通 知 后 7 天 期 满 时 生 效 ;
( 二 ) 不 论 是 否 已 发 注 销 通 知 , 本 保 险 在 下 列 情 况 下 应 自 动 终 止 :
1.任 何 原 子 、 氢 弹 或 核 武 器 的 敌 对 性 爆 炸 发 生 ;
2.联 合 国 安 理 会 常 任 理 事 国 之 间 爆 发 的 战 争( 不 论 宣 战 与 否 ) ;
3.船 舶 被 征 用 或 出 售 。
四、承保原则
( 一 ) 本 保 险 系 本 公 司 船 舶 保 险 的 附 加 险 。 船 舶 保 险 的 条 款 也 适 用 本 保 险 , 但 与 本 保 险 条 款 有 抵 触 时 , 则 以 本 保 险 条 款 为 准 。
( 二 ) 被 保 险 船 舶 如 同 时 有 其 他 保 险 ,任 何 索 赔 应 由 其
他 保 险 负 责 时 , 本 保 险 不 负 赔 偿 责 任 。
( 三 ) 如 本 保 险 由 于 第 三 条 的 原 因 终 止 时 , 净 保 费 可 按 日 比 例 退 还 给 被 保 险 人 , 本 保 险 不 办 理 停 泊 退 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