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简介:
是以被保险人所有或租借由被保险人控制的计算机数据处理系统设备(硬件)和数据处理媒介(软件)为承保标的的一种保险。
产品条款:
保险协议(一)
数据处理系统设备(硬件)
1. 保险财产:数据处理系统包括设备及属被保险人所有或租借由被保险人控制的所有部件,详见附单。
2. 不保财产:
本保险协议不保下述财产:
(1)常用数据处理传导体,即被保险人在数据处理操作中所使用的所有形式的转换数据和/或程序和/或指示装置。
(2)帐册、帐单、债务单据、有价证券、记录、摘录、契据、手稿、或其他文件。
(3)不在被保险人营业处所租用给他人的财产。
3. 赔偿限额:详见附表所列清单。
4. 承保风险:本保险协议承保所保财产直接物质损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但下述各项除外。
5. 不保风险:本保险协议对由于下述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的损失、损坏,或费用不负赔偿责任:
(1)由于错误建筑、错误设计所造成的损失,除非由于引起火灾或爆炸及由这种火灾或爆炸所造成的损失或引起的费用。
(2)内在缺陷、磨损,渐进性变质或贬值。
(3)任何被保险人或其合伙人、高级职员、经理或受托人的任何不忠诚、欺骗或犯罪行为,不论这种行为是单独行动或与他人共谋。
(4)空气干燥、潮湿、温度极度变化、腐蚀或生锈,但本保险协议中规定承担的风险所直接引起的数据处理系统空调设施的物质损失除外。
(5)干扰,但由于本保险协议中规定承担的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或损坏所引起的干扰除外。
(6)对所保险财产进行实际作业,除非由于引起火灾,爆炸及由这种火灾或爆炸所造成的损失或损坏或引起的费用。
(7)延误或丧失市场(市价跌落)。
(8)本保险协议所属保险单除外不保的战争及核危险。
6. 定值:
重置价格──本公司对发生任何损失或损坏时,财产的实际零售重置价格的超过部分,不负赔偿责任。损失或损坏应根据发生损失地点及紧接发生损失时间之前重置所保同类财产的实际现金零售价格予以确定或估计,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超过附表所列清单中规定的赔偿限额。
7. 条款差别:本保险规定被保险人应递交本公司一份有关本保险单所保财产的出租或租用协议书(就出租人对上述财产的损失或损坏所承担的责任而言)。本保险单的保险范围仅应为上述出租或租用协议书以及本保险协议的条款之间的差别部分。被保险人同意将上述有关出租人责任的上列出租或租用协议书的任何变更、取消或终止情况在三十天内通知本公司。
与本保险单没有抵触的其他一切条款均维持不变。
保险协议(二)
数据处理媒介(软件)
1.保险财产:活数据处理媒介(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或由被保险人负责的他人的财产)。
2.不保财产:本保险协议不承保帐册、帐单、债务单据、有价证券、记录、摘录、契据、手稿或其他文件。但可以转换成数据处理媒介形式的例外,但在此情况下也只限于数据处理媒介形式,或不能用其他类似种类或质量所代替的任何数据处理媒介。
3.赔偿限额:详见附表所列清单。
4.承保风险:本保险协议除下述除外的风险外,承保所保财产直接物质损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5.除外风险:本保险协议对直接或间接由于下述原因造成的损失或损坏或产生的费用不负赔偿责任:
(1)数据处理媒介通过系统进行操作时,数据处理媒介失灵,损坏或数据处理系统包括设备及组成部件发生故障,除非引起火灾或爆炸,但在此情况下只限于这种火灾或爆炸造成的损失或损坏,或产生的费用。
(2)电磁伤害,电子记录受到干扰或被清除,但受雷击的除外。
(3)大气干燥或潮湿、温度极度变化、腐蚀或生锈,但本保险协议中规定承担的风险所直接引起的数据处理系统空调设施的物质损坏除外。
(4)延误或丧失市场(市价跌落)。
(5)内在缺陷、磨损,渐进性变质或贬值。
(6)任何被保险人或其合伙人、高级职员、经理或受托人的任何不忠诚、欺骗或犯罪行为,不论这种行为系单独行动或与他人共谋。
(7)本保险协议所属保险单除外不保的战争及核危险。
6. 定值:本公司对损失或损坏的赔偿责任,以财产的实际重置价格为限。如果不重置或再制,则以媒介本身的价值为限。不论何种情况都应以附表所附清单订明的赔偿责任为根据。
7. 定义:本契约所用的“活数据资料处理媒介”名称,应指被保险人在数据处理操作中所使用的所有形式的转换数据和/或程序和/或指示装置,但所有这种未使用及未保险的财产除外。
与本保险单没有抵触的其他一切条款均维持不变。
除外责任
本保险单对由于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损失、损坏或费用不负赔偿责任。
1. 由法律上或事实上的政府、国家或财产所在地区的公共、市政、或地方当局下令没收、强征、征用、破坏或损毁财产所造成的损失或损坏。
2. 下述事件直接或间接造成或导致的损失或损坏:
战争、入侵、外敌行动、敌对或类似战争行动(不论宣战与否)、内战、兵变、达到民众起义规模的民众骚乱、军事起义、暴动、反叛、革命、武力、篡权、没收、强征或任何组织的代表或与任何组织有关的任何人员以武力推翻法律上或事实上的政府的任何行为,或旨在以恐怖行为或暴力对其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
在任何行动或诉讼中,如果本公司宣称,由于本条规定、损失或损坏不在本保险范围以内则应由被保险人举证证明损失或损坏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以内。
3. 由于核反应、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不论是否可以控制的,也不论这项损失是直接或间接的,近因或远因的,全部或部分的,由本保险单所保的风险造成或加重的。但根据上述及本保险单一切规定,由于核反应,或核辐射污染引起火灾而直接造成的损失,属于本保险单责任范围以内。
总则
1.搬动:本保险单提供的保险,适用于由于有损失或损坏的紧迫危险,所保财产搬到安全处所之时及在安全处所之时,以及从该处搬回之时。但以被保险人在搬动后十天之内通知本公司为限。
2.其他保险:如果被保险人或其他利益方另有其他保险,则本保险单项下的保险仅应用作上述其他保险之后的超额保险。
3.转让:本保险单项下的利益转让,须在本保险单有本公司同意的批注后,对本公司方有约束力。但如被保险人死亡,或被判决破产、或无清偿能力,并在这项判决之日后六十天内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则本保险单以负责承保被保险人的合法代表作为被保险人,但发送本保险单所列被保险人,并寄至本保险单所载地址的注销通知书,应为注销本保险单的足够通知。
4.伪报与欺骗:不论发生损失前后,如果被保险人隐瞒、伪报与本保险或本保险的标的有关的任何重要事实或情况,或对本保险或本保险标的的任何事项进行欺骗或企图欺骗或作虚假宣誓,本保险应予失效。
5.损失通知:被保险人应尽快通知本公司或其代理人可能在本保险单项下构成一项索赔的每一笔损失或每一项损坏,并应在损失发生之日起九十天内将损失证明递交本公司或其代理人。如被保险人没来报告上述损失或损坏及提供有关损失的证明,本保险单项下的索赔应予无效。
6.损失赔偿:所有索赔均应在递交本公司满意的权益及损失证明,并由本公司接受这项证明后六十天内赔付给被保险人。如被保险人已从其他方取得赔款,本公司不再赔偿这项损失。
7.救助费用:如发生损失或损坏,应由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雇员及受让人进行救助,以保卫、维护、追偿所保财产,或其任何部分,以上任何行动对本保险均无妨碍。发生损失或损坏时,被保险人或本公司追偿、救助和保存所保财产的行为,不应视为放弃或接受委付。对由此产生的费用,本公司可按照所保金额予以分摊。
8.清除毁坏物:本保险单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所保风险造成所保财产的损失,而对损坏财产进行清除时所产生的费用。但本项附加责任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增加附表所列清单中规定的赔偿限额。
9.比例赔付:本保险单所保金额如低于发生损失时的重置价格或重造价格(视情况而定),本公司仅能按所保金额与重置与重造数额比例赔付。本保险单项下如不止一个保险金额,则每一项都应按上述条件分别处理。
10.恢复保额:遭受损失后,为了不使保险金额减少,被保险人可以加交自受损之日起至保险满期日止的适当额外保险费,恢复保险金额。
11.权益转让:在本保险单项下支付赔款后,被保险人向任何人或组织的追偿损失的权利,应转让给本公司。被保险人应制成及递交文件,并做其他一切必要的工作,以确保此项权利。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不应做有损此项权利的任何事情。
12.宣誓审查:被保险人应受并在其职权范围内使财产的其他有关利益方或雇员受本公司指定的任何人对有关赔案的一切事项的宣誓审查。被保险人还应在本公司或其代表指定的合理时间或地点出示所有帐册、帐单、发票及其他单据,或经证明的副本(如正本丢失),以供审查,并应允许摘录或缮制副本。
13.防止损失:被保险人应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所保财产发生意外事故。对本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防损建议,应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如被保险拒绝采纳本公司提出的防损建议,本公司对由此而引起的损失,有权拒绝赔偿。
14.更改通知:如所保财产有任何变更或增加风险,被保险人应立即以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对此在保险单上予以批注。如果被保险人没有采取上述行动,本公司对由此变更或增加风险而产生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15.注销:被保险人可随时申请终止本保险单,本公司也可在十五天前通知被保险人注销保险单。保险单已生效期间的保险费,前者按本公司短期费率计算,后者按日平均费率计算。
16.争议处理: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的一切有关本保险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提交仲裁机构或法院审理。除另有协议外,仲裁或法律诉讼应在被告所在地进行。